|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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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06年6月10日14时 新闻来源: 新闻作者: |
1、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及拆迁私房的征询意见程序适用老办法。 2、拆迁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按时搬迁的,不适用限迁、强迁,拆迁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3、作出裁决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未按时搬迁的,不适用限迁,区县房地局应当直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4、11月1日前已经受理裁决申请的,应当在本文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11月1日以后受理裁决申请的,适用新《细则》。 5、延长拆迁期限、变更拆迁范围、转让建设项目等其他程序,均适用新《细则》。 本条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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