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需要提取现金的,应持本人的特种存款单以及本人身份证至开具特种存款单的银行,填写支款凭条,申请将特种存款单款项以现金形式提取,银行应根据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并审核被拆迁人身份证件无误后予以办理;需要转存为储蓄存款的,比照办理。 (二)转帐支付 l、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需要转帐支付全部或部分商品房款的,须持本人的特种存款单、填妥转帐款项及房产商的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等内容的"上海市个人住房安置划款证明单"(附件2)、购房合同正本、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以及本人身份证,要求开具特种存款单的银行将款项转帐支付给房产商,银行审核相符后,办理转帐。特种存款单由银行收回,购房合同正本退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购房合同复印件由银行归档保存。 2、被拆迁人需要以特种存款单支付存量房款的,须持特种存款单、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本人身份证,至开具特种存款单的银行,将款项转帐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 3、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商品房、存量房价款额低于特种存款单金额的,余额可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取现金或转存为银行储蓄存款。特种存款单多张合用有余额时,比照办理。
三、《特种存款单》的使用规定 (一)《特种存款单》为记名式存单,可以挂失,不得转让。特种存款单款项专项用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购买商品居住房屋或独用成套的存量房屋,也可转存为储蓄存款或提取现金。 (二)特种存款单遗失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向开具存单的银行办理挂失,其手续比照储蓄存款存折挂失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委托他人办理购房转帐支付、余款提现、转存或存单挂失的,被委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身份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 (四)被拆迁人为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或有身份证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办理转帐支付、取现或挂失手续应由其监护人代理。监护人须提供监护人本人身份证和证明监护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被拆迁人户口簿、被拆迁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五)拆迁人在 2001年 11月1日之前已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被拆迁人亦取得《特种存款单》但尚未购置居住房屋的,可以比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的规定事项自文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知。 本条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