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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闸北区关于进一步贯彻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6年6月10日13时 新闻来源: 新闻作者:
第四条 (修改批准)
根据实际情况,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可对意见中的有关标准予以修正,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适时予以公布。
第五条 (解释部门)
本意见由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实施意见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本条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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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寒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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